發布日期:2021年09月05日 09:44:59 點擊次數:【986】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)的規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,在集團財務審計科報銷的增值稅發票,納稅人識別號等相關信息必須完整填寫,未按規定開具的發票,不得作為報銷憑證。各位員工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,務必請開票方將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在發票上完整準確填寫。相關開票信息如下: